關于修訂《公考錄用體檢通用標準(試行)》及《公考錄用體檢操作手冊(試行)》有關內容的通知
人社部發(fā)[2016]140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(局)、衛(wèi)生計生委、公考局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人事(干部)部門:
為進一步提高公考錄用體檢工作科學化、規(guī)范化水平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、國家衛(wèi)生計生委和國考局組織醫(yī)學專家對《公考錄用體檢通用標準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標準》)和《公考錄用體檢操作手冊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操作手冊》)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,現(xiàn)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將《標準》第一條修訂為:風濕性心臟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,合格。
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排除病理性改變,合格:
(一)心臟聽診有雜音;
?。ǘ╊l發(fā)期前收縮;
?。ㄈ┬穆拭糠昼娦∮?0次或大于110次;
?。ㄋ模┬碾妶D有異常的其他情況。
二、將《標準》第二條修訂為:血壓在下列范圍內,合格:收縮壓小于140mmHg;舒張壓小于90mmHg。
三、將《標準》第三條修訂為:血液系統(tǒng)疾病,不合格。單純性缺鐵性貧血,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四、將《標準》第六條修訂為:慢性胰腺炎、潰瘍性結腸炎、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(tǒng)疾病,不合格。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(fā)癥者,合格。
五、將《標準》第七條修訂為: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,不合格。
六、將《標準》第八條修訂為:惡性腫瘤,不合格。
七、將《標準》第九條修訂為:腎炎、慢性腎盂腎炎、多囊腎、腎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八、將《標準》第十九條修訂為: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4.8(小數視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于4.9(小數視力0.8),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九、將《標準》第二十條修訂為:雙耳均有聽力障礙,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,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,不合格。
十、《操作手冊》根據《標準》上述條文修訂情況作了相應修訂。
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。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執(zhí)行修訂后的《標準》和《操作手冊》,切實做好公考錄用體檢工作。在具體工作中,遇有問題,請及時反饋中央公考主管部門和衛(wèi)生(衛(wèi)生計生)行政部門。
附件:公考錄用體檢通用標準(試行)
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(wèi)生計生委 國考局
2016年12月30日
公考錄用體檢通用標準(試行)
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愈者,合格。
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,排除病理性改變,合格:
(一)心臟聽診有雜音;
(二)頻發(fā)期前收縮;
?。ㄈ┬穆拭糠昼娦∮?0次或大于110次;
?。ㄋ模┬碾妶D有異常的其他情況。
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,合格:收縮壓小于140mmHg;舒張壓小于90mmHg。
第三條 血液系統(tǒng)疾病,不合格。單純性缺鐵性貧血,血紅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況合格:
?。ㄒ唬┰l(fā)性肺結核、繼發(fā)性肺結核、結核性胸膜炎,臨床治愈后穩(wěn)定1年無變化者;
?。ǘ┓瓮饨Y核?。耗I結核、骨結核、腹膜結核、淋巴結核等,臨床治愈后2年無復發(fā),經??漆t(yī)院檢查無變化者。
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、支氣管擴張、支氣管哮喘,不合格。
第六條 慢性胰腺炎、潰瘍性結腸炎、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(tǒng)疾病,不合格。胃次全切除術后無嚴重并發(fā)癥者,合格。
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,不合格。
第八條 惡性腫瘤,不合格。
第九條 腎炎、慢性腎盂腎炎、多囊腎、腎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
第十條 糖尿病、尿崩癥、肢端肥大癥等內分泌系統(tǒng)疾病,不合格。甲狀腺功能亢進治愈后1年無癥狀和體征者,合格。
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癥、嚴重的神經官能癥(經常頭痛頭暈、失眠、記憶力明顯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,不合格。
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、皮肌炎和/或多發(fā)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結節(jié)性多動脈炎、類風濕性關節(jié)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,大動脈炎,不合格。
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,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
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、顱內異物存留、顱腦畸形、腦外傷后綜合征,不合格。
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
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,不合格。
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,不合格。
第十八條 淋病、梅毒、軟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腫、尖銳濕疣、生殖器皰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
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于4.8(小數視力0.6),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于4.9(小數視力0.8),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
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,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,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,不合格。